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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
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十七屆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 製
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
民國 76 年成立
民國 85 年第一次修正通過
民國 90 年 5 月 3 日第二次修正通過
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96 學年度監理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97 學年度監理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監理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105 學年度監理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105 學年度社員大會通過
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會員大會公開審視 無須修正
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: 本章程依據本校 (中國文化大學)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。
第三條: 本會宗旨:
1. 統合本會會員之意見,凝聚共識,服務會員。並推動本會學術研
究之風氣 ,使本系同學能因應資訊社會之需要,進而促進本校
同學對資訊發展方向之認識。
2. 聯絡系友進而增進系友間之感情。
第四條: 本會設址於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。
第二章 任務及組織
第五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 舉辦學術性之演講會、討論會。
2. 舉辦參觀、展覽、研究等活動。
3. 舉辦聯誼性之活動,以增進同系同學間之友誼為目的。
第六條: 本會組織:
1. 本會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2. 本會社會長一人。每學年交接之際,由會員選舉產生。
3. 本會幹部以內閣制為原則,由會長提名、選派並公佈之。
4. 本會之常設機構有行政部、活動部、公關部、財務部、場器部、
美攝部,其下設組織,依會長視需要增減。
5. 本會設監督管理委員會,負責監督活動預算及修改章程,以下簡
稱監理會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: 本系全體之同學為當然之會員。
1. 本會會員有區分為繳費會員及未繳費會員。
2. 有繳費會員參與活動享有優先權及優惠。
3. 未繳費會員參與活動須另行辦理。
第八條: 本會會員之權利:
1. 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2. 出席社員大會,發言、表決之權利。
3. 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會長之權利。
4. 使用本會圖書、器材、資料之權利(依使用規則行之)。
5. 其他有關之權利。
第九條: 本會會員之義務:
1. 參加並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2. 服從社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之義務。
3. 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4. 遵守本章程各項規定之義務。
5. 其他有之義務。
第十條: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者出會:
1. 死亡。
2. 休學、退學及轉學者。
第四章 社員大會
第十一條:
1. 社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
2. 社員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會長為社員大會之召集人兼
主持人。開會前三天必須發出大會通知。
3. 社員大會有效開會人數須達扣除請假會員總三分之一。
4. 設監督管理委員會,附屬於社員大會之下,監督財務及活動。
第十二條: 社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社員大會之職權有:
1. 社團宗旨之變更。
2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3. 財產之處分。
4. 選舉、罷免會長。
5. 社團之解散。
6.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會員得於社員大會提
出議案,討論並表決之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
第十三條: 監理會以班級為區域,各班一員,任期一年,其選舉由各區域自
行選舉產生之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四條: 前條監委之罷免由原選區罷免之,若各選區監委有缺額時,由原
選區域報備後自行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: 監理會會議,須有監委總額二分之一出席,使得開會。
第十六條: 監理會會議,監委應親自報到出席。監理會會議應於一周前通
知。定期會議於九月至十二月及三月至六月,必要時得延期開會時間。
第十七條: 監理會遇下列情事之一得召開臨時會:
1. 會長之姿請。
2. 監委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
第十八條: 監理會之職權如下:
1. 提供會務建議。
2. 議決會長所提之預算、監督預算執行及審核預算。
3. 議決組織章程修改案。
4. 監督會長之改選。
第十九條: 監理會委員之義務如下:
1. 出席監理會會議。如不出席,應事先請假,無故未到會兩
次,以辭職論並由監理會議處。
2. 向各選區會員報告監理會會議之決議。
3. 出席社員大會接受備詢。
第二十條: 監理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於交接就任時由監委互選產生,得召集
主持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: 監理會可就日常行政事務,設秘書事處理之。
第二十二條: 監理會會議時會長、幹部及學會相關人員到會備詢。
第二十三條: 監理會所通過之決議,幹部應予執行,但會長於收到執行決議一
周內,可請監理會覆議之,非有監理會表決人數達二分之一為同意,不得更改
原案。
第六章 會長、幹部之選舉及罷免
第二十四條: 凡本會會員得被遴選為本會幹部,凡本會幹部均須為本會會員。
第二十五條: 會長選舉:
1. 每學年結束前兩個月,由會長召集組成選舉委員會,舉辦新
任會長選舉。
2. 會長候選人資格:
甲、 思想純正,品行端正,無不良紀錄者。
乙、 上一學期學科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,操行成績 80 分以
上者。
丙、 凡資訊管理學系大一升大二、大二升大三之會員可優
先登記為候選人,除大三升大四及應屆畢業生外。
3. 候選人採自由登記。並需填寫『會長候選人登記表』並由二
十位以上之同學連署之。連署人不得同時連署第二位候選
人。候選登記於改選大會前一周截止。若無自願則由具候選
資格年級各推派兩名代表參選。
4. 選舉應以不記名投票行之。出席人數需達全體會員之二分之
一以上。候選人只有一人時,投票結果須達出席數之二分之
一以上方得當選;若候選人在兩人以上,則以最高票者當
選。
5. 改選細節由選舉委員會議行之。
6. 每學年結束前兩個月,由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選舉。
第二十六條: 會長罷免: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罷免現任會長:
1. 有貪汙、舞弊之行為者。
2. 領導不力,有礙社團工作之發展者。
3. 違反校規,影響學校環境安定者。
4. 有其他不法之行為者。
非上述情形,提議罷免會長者,須經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以上連
署,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為之。
第二十七條: 本會幹部因非常事故,經會長決議准其免職者。
第二十八條: 會長及幹部之任期一年。唯會長不得連任,幹部可視實際情形而
定之。
第二十九條: 新會長、幹部產生後,需於完成交接。同學及幹部均需基於互助
合作的立場確實作好交接的工作。
第七章 會長、幹部職責
第三十條: 凡本會幹部需確實執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。會長並得全體幹部
於社員大會接受質詢。
第三十一條: 會長、幹部職責規定如下:
1. 會長:會長對外代表學會,對內總理會務,並得定期召開社
員大會。
2. 副會長:協助會長處理社務,於會長出缺,罷免時,代行其
職務。
3. 執行秘書:為會長於各幹部間的協調者,並監配各組織工作
與社務。
4. 財務部:負責收付各種款項,控制經費運用。
5. 行政部:負責本會文案工作及會議紀錄。
6. 活動部:負責各項活動(包含體育活動)之舉辦籌劃及總協調及
活動的宣傳事宜。
7. 公關部:負責本會對內、對外之公關事宜。
8. 場器部:負責本會活動之場地及器材租借。
9. 美攝部:負責本會活動之美宣品製作及活動中拍攝照片及影
片。
第三十二條:凡幹部經聘任,務須克盡職責,不可假公濟私、謀求私人利益。
違者除解職,並依情節輕重加以懲罰,而工作努力、熱心服務者,於學期末將
呈報學校予以獎勵。
第三十三條: 新任會長得於每學年第一次社員大會時公佈本章程。
第八章 指導老師之聘請
第三十四條:本會敦聘系上專業指導老師一名。
第三十五條: 本會之重大活動得經由指導老師同意後,方得辦理。召開社員大
會時得由會長請指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第九章 經費
第三十六條: 本會經費本源:
1. 會員繳納會費。
2. 學校補助。
3. 利息收入。
4. 其他來源。
第三十七條: 本會會員入會皆須繳交會費,並以年度計算,每年繳交金額依比
例計算,如下:
1. 大一入會繳交會費全額。
2. 大二入會繳交會費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。
3. 大三入會繳交會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。
4. 大四入會繳交會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。
第三十八條: 本會會費支出及運用:
1. 事務費。
2. 出版經費。
3. 活動費。
4. 財務股當定期公佈經費之支出情形。
第三十九條: 第十一條 所有會員繳費後僅有轉學、退學、休學者才能退費,
其餘不得退費,退費比例如下:
1. 入會一年退會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。
2. 入會兩年退會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。
3. 入會三年(含)以上不得退費。
第四十條: 本會會員得於入學第一學期註冊時繳納會費。會費金額由幹部會
議擬定。
第十章 附則
第四十一條: 本章程之任何條款,如欲修改,須經:
1. 書面提出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於監督管理委員會表決之,並公
開之。
2. 監督管理委員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贊
成,方得修改。
第四十二條: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依課外活動組輔導單位另定之。
第四十三條: 本章程經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,並於社員大會上通過,呈報學校
主管單位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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